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單位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簡稱本會)單位會員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以及《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章程》(簡稱《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單位會員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并應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會籍管理
第五條 申請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擁護并遵守本會章程;
(三)從事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軟件開發與信息服務、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勞務承包、材料設備供應、勘察設計等業務的企業,以及與建設工程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高等院校等。
第六條 入會程序
(一)按要求填寫申請登記表;
(二)經秘書處審查后提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造價管理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單位會員應指定高級管理人員或專家擔任其代表,享受和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本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各單位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代表經推薦可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并可當選為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副會長等職務。
第九條 單位會員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聯絡人、單位代表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信息書面報至本會秘書處。
第十條 單位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
(二)不符合會員條件;
(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
(四)連續兩年或以上無故不交納會費;
(五)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
(六) 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副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資格相應降級。
(一)不再擔任單位會員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副會長等職務;
(二)無法參與和支持協會工作;
(三)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參加協會會議;
(五)其他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
第三章 會員服務
第十二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通過行業制度建設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以期刊、網站、微信等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行業資訊、工程信息和企業宣傳等服務;
(三)通過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和學習平臺,拓展新型業務,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公開發布年度行業發展報告和學術研究報告,向會員提供行業動態數據和協會最新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訓、網絡繼續教育、技能大賽及會員間交流互訪等形式為會員提供人才培養服務;
(六)制定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等,提升行業業務水平;
(七)開展行業自律、評優選先和信用評價等活動,維護和提升行業形象;
(八)為會員提供參與國際會議、對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國際業務的機會;
(九)組織公益講座、資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職責;
(十)其他會員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 對為本會或行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會員,本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并進行行業推介。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榮譽稱號;
(三)符合國家政策的其他形式獎勵。
以上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會員自律管理
第十四條 本會可對單位會員從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接受、配合檢查,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存在違規行為,本會可視情節給予以下懲戒: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檢討;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取消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懲戒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會員的經營活動行為,可根據有關規定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18年6月12日經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秘書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秘書處補充制訂并提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實施。